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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3 浏览次数:0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皖价服〔2016〕196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基层法律服务所除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服务领域的价格秩序。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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